接口开票企业如何选择数电发票开具方式?
对于纳入数电发票开具试点范围的企业,肯定已经体会到了数电发票带来的种种方便和好处。然而,对于那些开票量大、开票明细行多、有各种特殊开票需求并希望实现开票自动化的企业,可能依然需要采用接口(API)对接或者使用第三方软件开具数电发票。
对于纳入数电发票开具试点范围的企业,肯定已经体会到了数电发票带来的种种方便和好处。然而,对于那些开票量大、开票明细行多、有各种特殊开票需求并希望实现开票自动化的企业,可能依然需要采用接口(API)对接或者使用第三方软件开具数电发票。
目前,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的电子发票被统一称之为数电发票,不再使用全电发票的说法。妙小编上期为大家介绍了数电发票的种类、票样和文件格式,这一期重点介绍一下数电发票的交付方式及其特点。
来源:2023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
乐企(Natural System),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税务系统与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直连的方式,提供规则开放、标准统一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等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乐企服务”)的平台。
来源:2023年5月17日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财会便函〔2023〕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我们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档案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民航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研究制定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增值税电子发票(试行版)》(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行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试行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试行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财政电子票据(试行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行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银行电子回单(试行版)》和《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银行电子对账单(试行版)》共9类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现予以公布。
每一类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为电子文件包形式,包含三项配套说明性文件(指南、元素清单和实例文档)。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下载。
附件:
1.《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增值税电子发票(试行版)》(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2.《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行版)》
3.《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试行版)》
4.《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试行版)》
6.《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行版)》
财政部会计司
2023年5月15日
2023年5月11日下午三点半,应票妙通用户和合作伙伴的要求,公司利用企业微信平台举办了一次《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解读的线上直播,并邀请了具有丰富发票管理实战经验的胡兰老师担任主播。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江苏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确定。
来源:2023年0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官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委、局),各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税务局,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总结三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制形成了《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单位在电子发票开具、接收、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管理过程中参考。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2月6日
企业和个人收到全电发票后,仍然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其进行真伪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文,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20日起将上海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范围;上海市纳税人自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形,无法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其他发票。